进口货物申报数据项调整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要求,申报数据的栏目和参数代码的修改如下。
(一)栏目变化
1.新增的栏目
(1)境外收发货人。
(2)货物存放地点。
(3)启运港。
(4)自报自缴。
(5)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2.修改的栏目
(1)“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
(2)“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3)“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
(4)“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3.修改填报要求的栏目
(1)预录入编号。
(2)海关编号。
(3)备案号。
(4)境内收发货人。
(5)运输方式。
(6)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7)征免性质。
(8)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9)监管方式。
(10)包装种类。
(11)项号。
(12)申报单位。
(13)标记唛码及备注。
(14)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15)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4.删除的栏目
(1)版本号。
(2)货号。
(3)录人员。
(4)录入单位。
5.检验检疫主动触发申报项目
当进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畴,系统会自动触发检验检疫申报项目。检验检疫栏目分为基本信息内容和货物信息内容。
(1)基本信息内容的必填栏目有以下6项:
①检验检疫受理机关;
②领证机关;
③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④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⑤启运日期;
⑥B/L号。
(2)基本信息内容的选填栏目有以下6项:
①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代码、企业资质编号);
②关联号码及理由(关联号码、关联理由);
③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电话);
④原箱运输;
⑤特殊业务标识;
⑥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所需单证、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商品英文名称)。
(3)货物信息内容的必填栏目有以下3项:
①检验检疫名称;
②货物属性;
③用途。
(4)货物信息内容的选填栏目有以下3项:
①检验检疫货物规格(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货物品牌、生产批次);
②产品资质(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编号、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核销数量单位、许可证VIN信息);
③危险货物信息(非危险货物、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包装UN标记)。
(二)参数代码标准
实现关检融合后,报关单部分栏目录入代码调整为标准代码,包括国别(地区)代码、港口代码、币制代码、运输方式代码、监管方式代码、计量单位代码、包装种类代码、集装箱规格代码。
四、进口检验检疫项目录人指南
当进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畴时,系统会自动触发检验检疫申报项目校验。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就报关单的个录入项目中有关检验检疫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解释说明。
(一)检验检疫受理机关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详见本书附录3-1“关区代码及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对照表”)中相应的检验检疫机关名称及代码,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
(二)企业资质类别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对申报需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且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关企业须取得必要资质时为必填项。
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须在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属于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报。
(三)企业资质编号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对申报需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且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关企业须取得必要资质时为必填项。
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填报货物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的对应注册/备案编号。属于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
企业如持有海关要求的合格保证、标签标识及其他证明声明材料,在填报“企业资质信息”时,需勾选界面最下方红色标示的企业承诺事项。
(四)领证机关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详见本书附录3-1“关区代码及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对照表”)中相应的检验检疫机关名称及代码,填报领取单证的检验检疫机关。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
(五)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详见本书附录3-1“关区代码及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对照表”)中相应的检验检疫机关名称及代码,填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进境填报入境第一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运往陆港或进境转关货物,选择陆港或指运地对应的机关。出境填报货物离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从陆港启运或出境转关货物,选择陆港或启运地对应的机关。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
(六)启运日期
填报装载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栏目的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七)B/L号
填报进境货物的承运人开出的提(运)单号的总单号或直单号。该项目不可为空,如空时系统自动提取提(运)单号返填。
(八)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详见本书附录3-1“关区代码及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对照表”)中相应的检验检疫机关名称及代码,需要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在本栏填写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
(九)关联号码及理由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不涉及关联事项的,免予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联理由。
(十)使用单位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名字。
(十一)使用单位电话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电话。
(十二)原箱运输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用于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根据境内运输阶段是否原集装箱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十三)特殊业务标识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十四)所需单证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单证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所需单证”项下的“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中,勾选申请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类型(详见本书附录3-8“检验检疫单证代码表”)。如有需要同时填写收发货人名称地址、商品英文名称等信息时,申请多个的可多选。
(十五)检验检疫名称
“涉检”商品需在“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中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非“涉检”编码可根据需要选择“是”或“否”。
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填报外,其余的情况可不填报。
(十六)检验检疫货物规格
该申报项目为项目组,申报“涉检”商品时,在“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项下,填报“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产品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货物品牌”“生产批次”“生产单位代码”等栏目。
填报要求:
1.“成分/原料/组分”栏;填报货物含有的成分、货物原料或化学品组分。例如,特殊物品、化妆品、其他检疫物等所含的